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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制之能獨治也”
2025-04-14《北京日報》

作者:劉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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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書治要》是貞觀初年魏征、虞世南、褚遂良等受命于唐太宗李世民,從先前歷代帝王治國資政的史料中擷取有關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精要而成的一部匡政巨著。

《群書治要·孫卿子》提出:法制,是治理國家的始端、憑依,而君子是法制的本源。所以有了賢人君子,法律即使簡略,也會使國家普遍得到治理;如果沒有賢人君子,法律即使很完備,也會使國家混亂。所以圣明的君主迫切希望得到治國的賢才君子,得到了這樣的人,自身就可以很安逸,而國家也能得到很好的治理,功績偉大而名聲美好。如果不能得到治國的人才,就會自身勞苦而國家混亂,功業(yè)敗壞而聲名狼藉。《群書治要·傅子》指出:“明君必順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獨治也,必須良佐有以行之也。”這說明賢明的領導者必須通過推行好的制度,才能達到社會安定。但并不是只有好的制度就能大治,還必須有賢能的人去推行善政。可見,要實現(xiàn)大治,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不能僅關注法律監(jiān)督機制等外在的制度設計而忽視道德自律

忽視了圣賢教育的制度改革,無法挽救因為人的良心泯滅而出現(xiàn)的種種社會問題,反而還會出現(xiàn)《群書治要·漢書》所說的:“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如以湯止沸,以薪救火。”意思是說:法律一出來,奸詐就生起;命令一頒布,欺詐的行為也隨之出現(xiàn),就像揚湯止沸,以薪救火一樣,不僅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反而還使它愈演愈壞。

如果僅僅重視法制監(jiān)督機制的健全,僅僅關注法律監(jiān)督機制等外在的制度設計而忽視了道德的自律,會導致以下結果:

其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即人們因為懼怕刑法的處罰免于作惡,但是沒有羞恥心,甚至還以作惡后能想方設法地免于刑法的處罰而沾沾自喜,自以為聰明。這表現(xiàn)為法律管轄之外的“反社會行為”。

其二,“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即法律條款越來越嚴密具體,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違法亂紀的人卻依然眾多。嚴格的法律和監(jiān)督機制可以把犯罪的人關進監(jiān)獄,但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如果缺乏倫理道德的教育,服刑人員在監(jiān)獄里學到的反而是更加狡詐的作案方式,一旦被釋放出來,仍然會危害社會。《群書治要·袁子正書》說:如果不能制止人們作惡的心,即使是每一天都以刀鋸在外面執(zhí)行死刑、懲罰犯人,也不能制止作奸犯科的事情發(fā)生。這就如高科技手段在協(xié)助破案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人們并沒有因為破案手段的提高而免于犯罪。

其三,不能培養(yǎng)出品德高尚的圣賢君子。《群書治要·鹽鐵論》提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群書治要·淮南子》也說,靠法律和制度建設可以把不孝的人判處死刑,但是不能夠使人們成為孔子、墨子那樣有德行、有孝心的人;法律也能夠對竊賊施以刑法的制裁,但是不能使人成為伯夷那樣廉潔、有志氣的人。孔子教育的徒弟有三千多人,每一個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門尊敬長輩,言為世則,行為世法,一言一行,都能成為世間的表率,是依靠教育所成就的。

其四,“刑罰積而民怨背”。《漢書》中說:用禮義治國者,積累的就是禮義;用刑罰治理國家者,積累的就是刑罰。刑罰用多了人民就怨恨背叛,禮義積多了人民就和睦親愛。本來世代君主想讓人民德行美好的意愿是相同的,但用以使人民德行美好的辦法卻不同。有的是用道德教化來引導,有的是用法令來驅使。用道德教化引導,德教和諧時人民的精神狀態(tài)就表現(xiàn)出歡樂;用法令來驅使的,法令嚴酷而民風就呈現(xiàn)出哀怨。

其五,不能達到“不忍欺”的最高管理境界。通過重視倫理道德的教育所達到的是高于“不能欺”和“不敢欺”的“不忍欺”的管理境界。《群書治要·體論》說:用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禮法則緊隨其后。道德與禮法都是引導人民的工具。遠古時代的道德教化,使人民日益轉向善良,卻不知道自己為什么會轉向善良,這是最好的治理(正己化人,無為而治);使人民互相禮讓,身受勞作之苦而并無埋怨,這是次一等的狀況;用法規(guī)來糾正,使人民因利益得到保障而喜歡從善,因畏懼刑罰而不敢做非法之事,這是最末一等的治理。

其六,“不知禮義,不可以刑法”。如果忽視了道德教育,即使有了好的法制也難以推行而達到國家大治的結果。誠如當代西方著名的倫理學家麥金泰爾所認為的,無論道德或法律原則有多么具體和完美,如果人們不具備道德品格或美德,這些原則就不會起作用。

法律等強制手段至多能保證道德規(guī)范的尊嚴,卻不能保證造就道德生活的真君子

當代西方社會就出現(xiàn)了以上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僅靠制度本身是無法解決的。正如麥金泰爾在他的著作《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中所質疑的:“如果忽視了個體美德的培養(yǎng),所謂的正義制度、正義規(guī)則是‘誰之正義’呢?”由此可見,社會和諧與否,從根本上取決于人心的善良和行為的正當,即古人所謂“人心正則國治,人心邪則國亂”。《孟子·離婁上》也說:“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于眾也。”只有具備仁愛道德的人,適宜處于領導地位。如果不仁的人處于領導地位,就會把他的罪惡傳播給廣大的民眾。

明代著名思想家薛暄說:“世之廉者有三:有見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節(jié)而不茍取者,有畏法律、保祿位而不敢取者。見理明而不妄取,無所為而然,上也;尚名節(jié)而不茍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祿位而不敢取,則勉強而然,斯又為次也。”可見,由于法律等強制手段往往注重事件的形式而不怎么注意內容,側重結果而忽視動機,因此對道德生活的保證作用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法律等強制手段至多能保證道德規(guī)范的尊嚴,卻不能保證造就道德生活的真君子。再健全的法制,也只能培養(yǎng)出因懼怕法律制裁、為了保全祿位而勉強廉潔的較低層次的廉潔之士。而在加強法制的同時重視領導者的政德修養(yǎng),重視領導者自律和良心的培養(yǎng),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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