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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歷史借鑒
2017-02-18民主與法制時報

       2016年12月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歷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基本方式落實好,把法治中國建設好,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思想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我國歷史上關于法治與德治思想的借鑒與升華。


       《周易》云:一陰一陽之謂道。《漢書》中也說:“禮者,禁于將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法律與道德作為治國之道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在《群書治要·傅子》中,闡明了實現社會大治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明君必順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獨治也,必須良佐有以行之也。”說明賢明的領導者必須通過推行好的制度,才能達到社會安定的結果。但并不是只要有了好的制度,就能夠實現社會大治,還必須有德才兼備的輔佐之人(古人所謂圣賢君子)去推行好的制度。而德才兼備的圣賢君子唯有依靠道德教育才能培養出來。《群書治要·孫卿子》中也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說明良好的法律是治理的開端和憑依。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制,就會使得治理無所依循,甚至會出現《墨子》中所說的:“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現象。可見,好的法制對于治國理政而言是必須的。這也是我們在反腐倡廉的過程中特別重視健全法制、完善監督機制的重要原因。但是同時也應看到,唯有圣賢君子(有道德的領導者)才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必須強化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這是因為,如果僅僅重視法制監督機制的健全,而忽視了道德教育,就會出現以下問題。


        其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論語》):即人們因為懼怕刑法的處罰免于作惡,但是沒有羞恥心,甚至還以作惡后能想方設法地免于刑法的處罰而沾沾自喜,自以為聰明。


        其二,“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老子》):即法律條款越來越嚴密具體,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違法亂紀的人依然眾多。忽視了道德教育,無法挽救因為人的良心泯滅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反而還會出現《漢書》上所說的:“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如以湯止沸,以薪救火。”法律一出來,奸詐就生起;命令一頒布,欺詐的行為也隨之出現,就像揚湯止沸,以薪救火一樣,不僅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反而還使它愈演愈壞。《群書治要·袁子正書》上也說:“不 能止民惡心,而欲以刀鋸禁其外,雖日刑人于市,不能制也。”意思是說,如果不能制止人們作惡的心,即使是每一天都以刀鋸在外面執行死刑、懲罰犯人,也不能制止作奸犯科的事情發生。 這就如高科技手段在協助破案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人們并沒有因為破案手段的提高而免于偷盜。


       其三,不能培養出品德高尚的圣賢君子。


       《群書治要·鹽鐵論》中就提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在《群書治要·淮南子》上也說,“法能殺不孝者,而不能使人為孔、墨之行;法能刑竊盜者,而不能使人為伯夷之廉。孔子養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為文章,行為儀表,教之所成也。”這就說明,靠法律和制度建設可以把不孝的人判處死刑,但是不能夠使人們成為孔子、墨子那樣有德行、有孝心的人;法律也能夠把竊賊給以刑法的制裁, 但是不能使人成為伯夷那樣廉潔、有志氣的人。孔子教育的徒弟有三千多人,每一個人在家孝敬父母,出門尊敬長輩,言為世則,行為世法,一言一行,都能成為世間的表率,是依靠教育所成就的啊!


       其四,“刑罰積而民怨背”。   

  

      《漢書》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導之以德教,或驅之以法令。導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氣樂;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意思是說:用禮義治國者,積累的就是禮義;用刑罰治理國家者,積累的就是刑罰。刑罰用多了人民就怨恨背叛,禮義積多了人民就和睦親愛。本來世代君主都想讓人民德行美好的意愿是相同的,但用以使 人民德行美好的辦法卻不同。有的是用道德教化來引導,有的是用法令來驅使。用道德教化引導, 德教和諧時人民的精神狀態就表現出歡樂;用法令來驅使的,法令嚴酷而民風就呈現出哀怨。


       其五,不能達到“不忍欺”的最高管理境界。


       通過重視倫理道德的教育所達到的是高于“不能欺”和“不敢欺”的“不忍欺”(《史記》)的管理境界。在《群書治要·體論》中說到:“德之為政大矣,而禮次之也。夫德禮也者,其導民之具歟。太上養化,使民日遷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讓,處勞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賞而歡善,畏刑而不敢為非,此治之下也。”意思是說:用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禮法則緊隨其后。道德與禮法都是引導人民的工具啊!遠古時代的道德教化,使人民日益轉向善良,卻不知道自己為什么會轉向善良,這是最好的治理(正己化人,無為而治);其次,使人民互相禮讓,身受勞作之苦而并無埋怨,這是次一等的狀況;再次就是用法規來糾正,使人民因利益得到保障而喜歡從善,因畏懼刑罰而不敢做非法之事,這是最末一等的治理。


        其六,“不知禮義,不可以刑法。”


       (《淮南子》)如果忽視了道德教育,即使有了好的法制也難以推行而達到國家大治的結果。誠如當代西方著名的倫理學家麥金泰爾所認為,無論道德或法律原則有多么具體和完美,如果人們不具備道德品格或美德,這些原則就不會起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


       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中國在歷史的道德教育之所以奏效而沒有變成空洞的說教,就是因為傳統社會的道德教育是依靠各種制度來加以保證和維護的。《孝經》中說:“五行之屬三千,最莫大于不孝。” 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而其中不孝罪為“十惡不赦”的罪名之一。唐律規定,罵祖父母與父母的要處以絞刑,毆者處以斬刑,從而對不孝的種種罪行作出了更具體的處罰。


       此外,中國自漢代就實行了“舉孝廉”的人才選拔機制,要求官員的選拔必須秉持“爵非德不授,祿非功不予”的準則,并進而從官吏的選拔、考核、監察、獎勵、培訓和管理制度上落實了“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的主張,從而保證了德才兼備的人被選拔到領導職位上。在這種政治制度中,所有的制度建設都是圍繞著如何把人培養成為一個賢德之人、把賢德之人選拔在領導的位置上而設計的,其結果是“其政平,吏不苛,其賦斂節,其自奉薄,不以私善害公法,賞賜不加于無功,刑罰不施于無罪,害民者有罪,進賢者有賞,官無腐蠹之藏,國無流餓之民。”(《群書治要·六韜》)


       可見,中國傳統并沒有忽視法律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而是認為道德教育與法律制裁應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行之有效的道德教育可以深入人心,令人從心底不去犯法。


       《鹽鐵論》中,對刑罰與道德教化的關系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刑法對于治理國家,就像馬鞭對于駕車一樣,好的御手不能沒有馬鞭就去趕車,而是拿著馬鞭而不輕易使用。圣人借助刑法來實現教化,教化成功了,刑罰便可以擱置不用。這就是《尚書》上所說的“刑期于無刑”。為什么要設立刑法?就是要起到警戒、威懾的作用,但是最終的目的是期望人們不要觸犯法律。在歷史上的“成康盛世”,因為興起道德教化,結果囹圄空虛,刑措不用;唐朝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全國被判處死刑的囚犯只有29個人,到了貞觀六年(公元632年),死刑犯雖然增至290人,但是這一年年末,唐太宗準許他們回家辦理后事,第二年秋天再回來就死,結果第二年9月的時候,290名囚犯全部回來,居然沒有一人逃跑。


       總結這些盛世成就的規律,都是在制定了善法的同時,特別重視道德教化,因而實現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可以說,在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關鍵歷史時期,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講話高瞻遠矚,及時而必要,對于我們深入理解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有特別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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